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4.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为主管理下级法院审判员以上干部。
11.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12.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13.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4.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5.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下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6537.03万元。
(二)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6537.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519.15万元,占84.43%;政府性基金收入1017.88万元,占15.57%。
(三)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6537.0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476.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2.4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0.61万元、其他支出1017.88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4185.7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035.17万元,项目支出1316.12万元。
(四)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537.0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519.1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017.88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476.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2.4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0.61万元、其他支出1017.88万元。
(五)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519.15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减少1904.88万元,主要是部分资金未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需在年中追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4476.05万元,占81.10%;社会保障与就业(类)602.49万元,占10.92%;住房保障(类)440.61万元,占7.98%。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事务3622.24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事务204.67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物业管理类、其他发展建设类等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事务163.57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用房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以及运行管理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事务485.57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12.50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421.42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本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168.57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本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事务352.48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政策,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事务0.55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的基本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事务87.58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向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在职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六)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220.9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185.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35.1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1017.88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减少164.67万元,主要是厉行节约,使经费使用效率及效果有所提高和增强。
2.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其他支出(类)1017.88万元,占100%。
3.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事务1017.88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八)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侨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0.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0%。主要用于接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兄弟省市来绍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绍交流考察,省内中基层法院及其他部门来绍办案、交流等支出。保持不变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情况基本与2016年相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136.1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7万元,主要用于一般执勤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导致本院及保障中心车辆数量减少。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等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87.91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97.4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8.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63.5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05.77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9辆,其中,机要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2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94.51%已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68.24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市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市法院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市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用房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以及运行管理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市法院下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市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本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本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政策,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的基本支出。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向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在职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14.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政府性基金支出,反映市法院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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