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4.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为主管理下级法院审判员以上干部。
11.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12.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13.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4.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5.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下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7685.58万元。
(二)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7685.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685.58万元,占100.0%。
(三)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7685.5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201.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7.6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83.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2.6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4528.0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480.56万元,项目支出1677.01万元。
结转下年0万元。
(四)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685.5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685.5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201.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7.6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83.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2.65万元。
(五)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685.58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减少4237.80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资金在年中追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6201.44万元,占80.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27.64万元,占8.2%;卫生健康支出(类)283.85万元,占3.7%;住房保障支出(类)572.65万元,占7.4%;。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4157.49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730.50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培训、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一般性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100.00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食堂后勤服务类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686.51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366.94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160.00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司法救助金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4.72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437.80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175.12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本支出。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20.42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为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
(1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15.51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下属事业单位为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47.92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为在职人员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55.57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政策,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0.15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的基本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116.93万元,主要用于市中级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六)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008.5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528.0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
公用经费1480.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侨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53.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19.3%。主要用于接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兄弟省市来绍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绍交流考察,省内中基层法院及其他部门来绍办案、交流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把握公务接待规模与标准。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59.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25.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9.00万元,主要用于一般执勤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市中级法院车辆数增加,按照每辆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等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15.79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97.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15.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82.17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8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行政执法专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9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4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涉密特费、债务还本付息项目暂不列入)、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677.01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项目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法院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法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2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