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6民终4142号
李宏钢、浙江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被上诉人李宏钢、浙江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民终41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11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 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