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6民终1171号
(2022)浙06民终1171号
杭州萧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常子利与被上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思超、杭州萧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民终1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子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子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伟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