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4.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为主管理下级法院审判员以上干部。
11.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12.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13.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4、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5、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预算、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2014年收入预算 5325.66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4625.27万元,占 86.85%;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620万元,占11.64 %;上年结转收入80.39万元,占1.51%。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2014年支出预算为 5325.6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880.37万元、教育支出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7.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2.97万元、其他支出62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026.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722.44万元,项目支出1576.4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719.1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604.53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物业管理类、其他发展建设类等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41.5万元,反映市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30万元,反映市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项目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04.85万元,反映市法院下属单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35万元,用于市法院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等基本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407.32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基本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54.79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0.58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的基本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127.6万元,主要用于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向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的基本支出。
(四)201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根据市外侨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10.8万元。
2、公务接待费
2014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0%。主要用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兄弟省市来绍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绍交流考察、培训,省内中基层法院及其他部门来绍办案、交流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4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7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30%。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79.1 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执行、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交通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将根据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市法院机关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市法院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市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市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市法院下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1.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市法院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市法院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市法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市法院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法院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
16.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政府性基金支出,反映市法院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附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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